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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斯在中国合法吗? 回复本帖
2019/7/17 20:28:31 点击:1539 回复:3
婕斯在中国合法吗?

徐金律师,关于婕斯合法性问题的专业解答(录音摘抄) “你好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这是我在工作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一个律师内心的标准回答是:咨询是要收费的,而且不便宜,你愿意付费吗?或者你真的有问题要问吗? 我们每个人在工作中,生活中都难免会遇到问题,遇到问题找律师,让律师帮助你思考这是非常聪明的做法。可是当律师遇见了问题,就像美商婕斯遇上中国法律一样,又该怎么办呢? 比如这些问题: “朋友推荐给我的婕斯产品,我能用吗?安全吗?” “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感觉婕斯产品确实好,我能向他人推荐吗?” “推荐给朋友,发现婕斯的商业模式和制度非常好,居然有不错的经济收入,这钱合法吗?我能挣敢花吗?” 人的大脑是个黑箱,相同的信息输入进不同人的大脑,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和结论。 那么,律师会如何思考呢?经过法律和逻辑训练的律师大脑会有什么特别的看法吗? 面对问题大家都想找到解决的方法,但更重要的是找到解决方法的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界定一下,这是个法律问题吗?如果是,这是哪个法律领域的问题?是用民商行政法理论工具去思考解决,还是用刑法理论的工具去思考解决呢? 我们看一下这个提问,“美商婕斯的经营行为有违中国法律吗?” 这个问题的提出,说明什么呢?说明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我们中国还没有统一,更不会统治的或者霸权全球。首先,美商婕斯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中国法律的关系,他是一个属于中国律师回答的范围。但是这个问题提的很大如果认真回答就需要进一步的明确问题。也就是这里的中国法律是否指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大陆在内的中国法律还是仅仅指中国大陆的法律。我们知道婕斯公司在香港,台湾和澳门都依法注册了独资公司,并从事经营,而我本人在澳门亲历参加了婕斯公司组织了万人规模的年会,这样大规模的活动在澳门每年举行,想不合法都很困难,我也没有查询到婕斯公司在台湾,香港,澳门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听过相关的消息。 那么作为律师是怎么思考合法不合法问题的呢?我们通常会问三个问题。 第一是主体合法吗? 第二是客体合法吗? 第三是内容及法律关系合法吗?也就是主体合法性的问题,客体合法性的问题和内容合法性的问题。 我们先看第一个主体合法性的问题当中,美商婕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什么是主体合法性?主体合法性是指这个主体或者组织或者自然人,无论国籍依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具备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进行民商事活动并取得合法权利或履行合法义务的能力资格。那么作为一个中国律师怎么判断美商婕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呢?一定要飞到美国去吗?美商婕斯公司注册在美国,我作为中国律师要想查明他的合法性,最直接的办法是到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实地调查了解。这样的办法虽然有效,但成本太高,没有委托人愿意支付如此高昂的调查费用。即使我真的去了美国实地调查,但并没有去过美国亲眼看过的人,还是会心存疑虑,况且任何调查都有时效性,昨天的情况,并不等于今天的情况,明天的情况,那么怎么办呢?有没有更便捷,高效,低费用的办法呢?有,那就是在网上查询,但是怎么查?婕斯是美国公司,要翻墙出去查,而且还是英文网站,查完后还要翻译成中文,这个成本也不低,就算翻译成中文,对于不懂英文的朋友会不会怀疑翻译错了呢?所以律师还要想更好的办法。 我和我的律师团队的同事们。在互联网上,首先进行了网络信息调查,在具备法律认可效力的第三方平台网站,查询到了这些信息。我们查询到,美商婕斯,中文名叫婕斯环球财产有限管理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独资注册成立了子公司,婕斯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缴资本金1400万美金,持有该公司100%的股份。其法定代表人是斯考特刘易斯先生,总经理是李伟航先生,监事是温迪刘易斯女士,属于合法程序的状态,没有司法风险及诉讼,行政处罚情况及经营风险被纰漏,并且注册有婕斯商标。对此,我们又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查询平台进行了核查。美商婕斯在多个品类上申请注册婕斯的图形商标。已经部分取得了中国商标的注册登记。下面是我们查询结果的截图。而这只是我们查询结果的一小部分。我们律师团队已基本完成,对婕斯公司的各项互联网公开信息的尽调报告,并将在近期出具报告全文。 我们调取这些证据不仅仅是要简单的满足一下好奇心。了解一下情况,更是为了完成一个认证判断的过程,这是一个逻辑三段论,大前提,如果一个外企主体能够在中国上海发起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并得到合法注册,还在中国商标局成功注册了商标,证明这个外企主体是客观真实的,那其主体合法性,是得到中国法律认可的。小前提,美商婕斯,婕斯环球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婕斯上海生物管理有限公司,且其商标取得了中国的商标注册登记,经过这样的逻辑论证,我们就不用飞去美国也不用翻墙去外文网站也能得到正确结论,那就是美商婕斯公司是客观真实存在,且其合法性,得到中国法律认可的公司。 在这个地方,我插一句。为什么要在其他产品和服务领域里,注册婕斯商标,尤其是似乎与婕斯公司的健康产品理念,背道而驰的产品类别,如化工类的产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呢?因为注册商标还有一个防御的作用,并不见得是自己要做,而是要防止别人在化工类产品上使用婕斯商标损害婕斯的市场品牌信誉,所以这有商标壁垒的价值。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中国消费者和消费商的主体合法性问题。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行事正常的中国居民都具有成为婕斯消费者和消费商的主体合法性,但是要注意像党政干部和军人等特殊群体,可以注册婕斯的网店购买商品,但是不宜强调商,因为因为除了国法还有更高标准的党纪和军纪。 第二点我们谈一下客体的合法性问题,民商法的客体又叫标的,指的是交易物的合法性,可合法交易性,如烟酒和黄金受到法律限制交易,属于专卖,不是谁都可以经营销售,而主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文物等则禁止销售。婕斯的产品具备合法的可交易性。如果对此任何人有怀疑,可以设想一下,能否有一家公司,每天物流快递大量的毒品,或者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深圳海关进入内地,而不受中国政府,香港政府,美国政府,国际刑警组织的追究呢?作为律师,我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严肃性。 第三点我们谈一下内容的合法性,婕斯的交互式跨境电商模式,当事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问题,可具体作为以下几个问题来提出。 谁是买卖关系的当事双方?买卖关系,即契约在哪里成立,在哪里履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消费商是什么法律地位?消费商取得的是什么性质的收入,是否合法? 首先是婕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婕斯公司通过在互联网上用电子数据合同的方式与美国境内境外的消费者签订婕斯产品的消费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点在美国,消费者通过国际信用卡支付,形成的是向国际信用卡公司借贷,由国际信用卡公司在境外代为垫付,借贷到期后,消费者还款。然后婕斯公司从美国或者目的地国的保税仓库发货邮寄,邮费由买方负担,所以货款的支付地和交货的履行地在卖方,也就是境外,因为注册有婕斯香港公司,且寄往大陆的产品上标注有香港婕斯环球集团有限公司是总经销商,所以交货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香港。 那么从婕斯产品的买卖关系和经营关系上应当适用美国和中国香港的法律,而不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也就是说婕斯公司没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这就相当于是说我们每次购买婕斯产品都是在美国或者香港购买并付款,并收货,打个比方你看到一张美国报纸上登载的邮购广告,然后用信用卡购买,邮购产品交易地点在美国适用美国法律而美国法律对交易欺诈和人身损害的赔偿额是中国远不能比的。 我们再说一下内容合法性当中,消费商的法律关系。每一名消费商,他首先是消费者,然后自由选择是否向他人推荐使用婕斯产品,在消费商与被推荐人之间是消费商以自己的名义和信誉投入的,一种无偿自愿的信息服务关系,帮助被推荐的潜在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和产品的线上购买方式。而在婕斯公司与消费商之间则是婕斯公司在成交时,支付报酬购买消费商投入的信息服务时间和个人信用,也就是个人品牌IP这样一种关系。 那他在法律关系上与代理,经销,直销关系,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代理制,法律上的标志是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交易活动。但是婕斯公司没有给出任何的委托授权。所以他不是代理制。 经销制,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通过向厂家低价购买货物在合适时再加价卖出,挣的是信息不对称的差价款。需要囤货,更要在中国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直销制,指的是中国特色的直销。直销员与直销公司之间是雇佣的劳务合同关系,具有上下级的管理意识关系,并有强制培训和业绩考核要求。直销员不必须消费,但必须销售。且是作为直销公司的代表进行推销,使用的是公司的商业信用资源而无须直销员个人的社会信用背书。而消费商钰婕斯公司之间均不具备上述法律关系,接下来我们看一份。中国直销公司的直销员推销合同。我梳理和提炼了以下合同的关键词,包括授权乙方,劳务协议,为甲方推荐产品,为顾客提供服务,这是直销员的顾客,而我们作为消费商是没有直接的任何顾客,按月支付佣金,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在这里,就说明消费者还可以向该公司直接购买产品,还有销售额这样的关键词。而在婕斯的电子合同中是没有这样的用语,也就没有这样的关系,否则大家可以试一试换一套词语,看看能否准确的,清晰表达出相同的法律关系,看见这样的合同内容,和建立的直销员法律关系,作为我是不会签订的,因为直销员是一个打工的工作,而我已经有一份律师工作。 而婕斯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是在法律关系内容上的一种创新,是一种新型的合伙人关系。消费商是首先作为消费者通过使用婕斯产品和了解婕斯公司。在认可婕斯公司信用及其产品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再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将个人信用和社会无形价值以及个人IP与婕斯公司合伙经营,通过文明诚信的推荐交流活动获得持续性的合作收益的关系。 所以消费是必要前提,商是充分信任选择的结果,本质上是由消费者自由选择,并可随时建立和解除的有限合伙经营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消费商不承担婕斯公司的经营,但要自行承担社交推荐活动中的成本支出。 法律的制定有滞后性,从社会发展的情况看,每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就已经落后,而跨境电子商务是新事物,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稿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当中。人们对新事物,习惯用旧事物去比较,有担心和害怕是正常的,所以巴菲特等经营投资界的人士,都认可“在别人恐惧时贪婪,在别人贪婪时恐惧”。是否有足够的认知和探寻问题本质的逻辑思考能力,而这种能力,需要的是持续且正确的学习,当然这需要很大的时间和注意力成本,而对待新事物,正确的做法是找到对的人,听他的意见先简单相信,然后行动起来,认真尝试和不断学习验证,这是大概率成功的捷径。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的结论是四不违法:首先婕斯公司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出售产品和支付奖金的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第二,中国居民通过互联网购买婕斯产品使用婕斯产品的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第三,中国居民,秉承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向他人推荐婕斯产品,并帮助上网购买的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第四,中国居民在美国取得婕斯公司支付的购买其个人IP及服务时间的收入不违反中国法律。 接下来我们再聊一聊一个让人过敏的,敏感问题,那就是律师请问你婕斯是传销吗? 传销这个词语大家听到,可能在身体层面就会起反感。这是我们在多年的新闻宣传和社会教育下,形成的独有的经济意识,它是停留在情感和情绪层面上的意识。即使是我,作为一个执业19周年的律师,听到这个词,也会一样下意识的不舒服。但多年的法律训练在我下意识不舒服后,知道不能止于此,应该以法律和逻辑的思维工具理性的思考,那么该如何思考呢? 首先要正确的思考就要正确的定义,传销存在两种意义层面上的定义,分别是在通常经济学意义上的定义,和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在百度百科当中,传销的通常经济学定义是:他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和多层次销售这一个概念,国外传销的概念就是说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这个定义是传销在世界范围内的共识,用这个定义不能解释为什么中国大陆居民听到传销的反应,和外国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反应不同,所以这个定义的传销不是后面我们要分析的中国式的传销,也不是我们大家关心介意,甚至避之唯恐不及的非法传销 下面我们看一下《禁止传销条例》当中的总则,为了以示区别,我们把中国法律上定义的,并且要用法律手段规制的传销,称之为非法传销。 传销进入中国以及发展的历史沿革,我就不多说了,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在百度上查阅。总之呢是一部外国好经被众多不在乎个人信用修养,急于快速致富,以至于利欲熏心的国人把经念歪了的又一个案例。我梳理了一下法规的关键词,在《禁止传销条例》里,关键词语是防止欺诈,发展的人员数,销售业绩,谋取非法利益,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伤害,无实质销售,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就结合我自身来说,首先防止欺诈,我没有调查到婕斯公司的欺诈行为,而发展人员数,就我个人的账号下面有几千人,但我没有因为人数获得报酬收入,而且斯的消费商也不应当卖产品,所以说也没有销售业绩可言,而谋取非法利益,他是指欺诈,盗窃,抢劫。行贿受贿等取得的非法财产,在这里呢,禁止欺诈所得,也就是恶意隐瞒收入的真实来源。 我在向朋友推荐婕斯产品的时候,通常会直白的告诉对方,我会得到卖方,也就是婕斯公司给我的美金奖励,这是我用个人信用,给这个产品背书的报酬,因为我和家人长期使用这个产品,对产品的使用价值足够了解和信赖,所以我诚心诚意的推荐使用婕斯,婕斯给我的奖金,我会补贴到给对方现在发生的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服务中去,我推荐的婕斯会员,也都会得到我带领的律师团队长期的,公益性价格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因为我们是在一个圈层里,有着互利共赢的关系。 由此可见,区别非法传销的根本是产品,原则是诚信。婕斯公司支付给消费商的持续性的收入不是来自于消费商的销售,而是来自于众多婕斯消费者自觉自愿的重复消费,而这样的重复消费,只能基于婕斯产品的优良使用价值和性价比,而不可能依靠长期持续的欺诈活动。婕斯公司的年会等组织活动虽人数上万,但看到的是组织有序,秩序井然,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我们花这么多的时间去了解婕斯是不是涉嫌非法传销,目的不是为了与他人争辩。首先理性认知婕斯是合法生意,是为了我们自己经营婕斯事业时,心里更踏实,更有安全感,目光更长远目标更远大。因为我们加入婕斯图的是可持续的健康,可持续的成长,可持续的收入,可持续的幸福。其次,如果朋友执着的认为婕斯是在中国非法传销,你可以推荐他来找我咨询,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这事,可能要收取律师费用。开个小玩笑。 网上有报道说婕斯公司是在打擦边球,给读者的感觉是擦边球似乎是犯规球,出界球,是取得了非法利益的球,但事实上所有的擦边球都是好球,都是得分球,界内的球。在法律上,在规则上就没有擦边球这个概念,只有合法合规的得分球和丢分的违规球。 婕斯公司的交互式跨境电商是在生物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和互联网环境下对以往国际私法或国际商法关系上的创新发展,是符合习主席提出的中国新时代的精神,要继续打开国门,发展一带一路,坚持更大的改革开放,扩大国际商业交往与合作,造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产物。事实上,我们国内有很多电商企业都在模仿。 所以我说呢,擦边球是领先半步的创新,是安全的走在新时代的前沿。 作为律师,我们的观点是婕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向他人推荐使用婕斯产品,并获得收入的行为,不会违反中国法律,但是这不表示所有推广婕斯产品的人的行为都不会违反中国法律,婕斯的事业要平安长久和可持续需要做到的是实事求是的讲自己的故事,不在婕斯网店以外的平台和场所销售产品,不要以经营婕斯能一夜暴富引诱他人购买,不要以使用婕斯能治疗疾病,甚至是癌症来引诱他人消费,要持续学习,最好还能有私家律师保驾护航。 您守法,婕斯是一家守法的公司,你违法,婕斯公司仍然不违法,但受损失的是婕斯公司的声誉,受影响和损失的是,同样经营婕斯事业的我们每个人的声誉,就像海明威在其著作《丧钟为谁而鸣》中所言,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一个人必须是这个世界上最坚固的岛屿,然后才能成为大陆的一部分。 最后我对自己和婕斯的关系定位为以下四句话。 你就是婕斯,踏实做事,不断学习,诚信做人,每天婕斯!想了解更多咨讯吗?联系我吧:马老师 15816892358 13554925765(微信号)

2019/8/31 8:58:31

婕斯遵循互联网公约和万国邮政公约。 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任何人在婕斯官方网址上购物,都不受国家和地方干涉(任何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都必须遵从世贸组织规定,其中须遵从《国际互联网公约》。婕斯是电子商务加交互式网购,完全遵循互联网公约和万国邮政公约。

2019/7/17 20:32:05

婕斯遵循互联网公约和万国邮政公约。 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任何人在婕斯官方网址上购物,都不受国家和地方干涉(任何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都必须遵从世贸组织规定,其中须遵从《国际互联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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